为培养应用型人才,迎接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进一步提高面向全校学生开设公共选修课(个性发展课程)的教学质量,加强公共选修课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现将本学期开设公共选修课(个性发展课程)的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课程类型
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公共选修课(个性发展课程)分为五大模块:1、知识与文化,2、实务与技能,3、体育与运动,4、艺术与审美,5、生活与休闲。
二、选课指导及要求
1. 各专业学生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须修满规定的公共选修课(个性发展课程)学分,方可获得毕业资格。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查询自己所修专业有关选修课程的要求和学分获得情况,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修读课程。
2.大学一年级(第二学期)和大学二年级学生,原则上每学期选修1-2门公共选修课(个性发展课程);专插本、大学三年级和大学四年级学生可根据本人的情况每学期选修1-3门公共选修课(个性发展课程)。
3.学生选修的公共选修课(个性发展课程)不得与本专业开设的有关专业课程、公共必修课相同或相近。不得与已经修读过并已获得学分的课程相同或相近。公共选修课(个性发展课程)均以系统选课显示的课程名称登记成绩。
4.学分要求:本科学生8学分,专升本学生4学分,专科学生6学分。
5.学生在选修课程时要特别注意授课时间,在系统开放选课期间,公共选修课(个性发展课程)一经选定后,原则上不予更改。
6.公共选修课报名一览表中的上课地点暂时为空,待选课第一阶段结束后,学校会根据是否开课来设定上课地点,并公布开课情况表。
7.从本学期开始,凡公选课程成绩不合格的,取消该学生该学年的所有评优资格。
8.如开课信息有变动,以系统设定的为准。
三、学习费用
课程学习需教材、讲义费和器材费等由学生本人负担,由任课教师上课时负责通知办理,学生可统一通过网购、借用、复印等方式。
四、教学管理
1.学生根据公共选修课报名一览表中的课程要求自主选报有关课程,学校根据报名人数确定开课班级。
2.每门课程2学分、32学时、2学时/周。
3.请已批准开课的任课教师,在第四周前填写好教学进度表,一式三份,一份上课时向学生公布,一份教师留底,一份报教务处备案,并做好授课准备工作。
4.上课时间:从第二周开始。
5. 学生应切实保证课堂出勤率,无故旷课、没有参加考核等情况造成教学资源浪费由学生本人负责。任课教师应严格学生考勤、日常管理和平时考核,并登记考核成绩。
五、考核及成绩评定
1. 凡修读公共选修课(个性发展课程)的学生,通过该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可取得相应学分。
2. 考核可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进行。
3. 学期末,任课教师应将学生成绩(百分制)录入成绩管理系统,并输出成绩登记表交教务处存档。
4.学生个人选修课成绩可登陆校园网(肇庆学院主页→专题网站→教学管理系统)查阅(用户名和密码初次设置为学号,访客请选择学生),成绩登记以课程名称为准。
六、报名安排
1. 系统开放选课时间:第二周星期一(9月14日)下午18:30至第二周星期六(9月19日),分两阶段进行:
阶段 |
时间 |
说明 |
第一阶段 |
9月14日18:30-9月16日14:30 |
该时间段结束后,选课人数达到开班要求的分班,系统会加上上课地点。末达到开班要求的分班,系统选课人数设为“0”,且不设置上课地点,并在备注处注明取消分班。 |
第二阶段 |
9月17日-9月19日 |
该时间段内,当分班选课人数少于40人时,学生将不能退选。 |
2.报名对象:全校学生。
3.报名方式:网上报名,登录学校网页→专题网站→点击教学管理系统,输入帐号密码登录→点击全校公共选修课网上选课→全校公共选修课→根据公共选修课的上课时间选择(有的课程开多个班,只能选其中一个时间上课)→在选定课程后面的第一志愿打勾选定(第二、第三志愿打勾无效)。选课时可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网址登录,以减轻学校主页的访问量,网址:http://jwgl.zqu.edu.cn/。
4.报名说明
第二周星期一至第二周星期三(9月14至16日)为集中选课时间,第二周星期四至星期六(9月17至19日)办理重新改选时间,报名人数末能达到开班人数要求的分班,有关同学根据情况重新上网补选,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七、上课地点
本学期公共选修课上课地点分布在第二、三教学楼、体育馆、田径场、音乐楼、实验楼、网球场等。选课第一阶段结束后,开课课程的上课地点在教学管理系统中设置,并在教务处网页→教务管理→公选课栏目中公布,同时开课表发放到二级学院教学秘书。
八、联系地点
教务处教务科(行政办公大楼二楼西侧224室,电话:2716199,联系人:潘老师)。
附:选修课通知、课程设置分类表、报名一览表和课程简介等具体内容可登陆教务处网页→教务管理→公选课(肇庆学院主页→教学工作-教务教务管理→公选课)浏览下载,网址:http://jwc.zqu.edu.cn/jwgl/gxk.htm
肇庆学院教务处
2015年9月11日